事件回放:
近日,李大伯前往某烟酒超市购买卷烟,由于连续几天降雨,店门口路面湿滑,李大伯在准备进店时不慎滑倒,造成腿部关节受伤。李大伯称该超市门前未做好雨天防滑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牌,致使其摔伤,需要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商家则认为其摔伤系李大伯不小心造成,不承担赔偿责任。顾客在店门口摔伤,店主是否需要负责呢?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顾客摔伤是因为店门口存在未及时清除的雨水和泥泞,案发地点位于烟酒超市的管理范围内,商家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商家明知事故发生时正值降雨天气,可能会给顾客购物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却没有及时清扫门前产生的积水和泥泞,也没有在门口放置防滑垫、设置安全提示等措施来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所以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商家尽到了上述责任,顾客由于自己原因摔倒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摔倒,那么店主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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