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市民王先生花5999元从某网上商城购买了一部新款手机。收到货后,王先生发现手机有故障,便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机及原包装盒一起邮寄给商家更换。上门取件时,快递员并没有查看包装盒内有没有手机,也没有提示王先生贵重物品可以保价。商家签收快递时,发现包装盒内并无手机,在与快递公司核实后,确认手机系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王先生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损失,快递公司却认为王先生填写快递单时未选择保价,且快递公司不能确定在收件时包装盒里是否真的有手机,只能根据运单约定,按照王先生实际支付快递费的5倍进行赔偿。
寄递物品没保价,如果丢了,就只能吃哑巴亏吗?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运输、寄递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快递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王先生托运的货物进行开封验视,具有过失。快递公司辩解不清楚收件时手机有没有在包装盒内的理由无法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取件过程中,快递员未告知王先生相关保价规则,也没有提醒王先生贵重物品可以保价,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保价便不赔偿的条款对王先生不具有法律效力,快递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减轻赔偿责任。所以,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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