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个体工商户周先生在当地开了一家商店,原来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次心存侥幸,从上门推销卷烟的人手中购进了一批假烟销售,被当地烟草专卖局取消了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如今,周先生又准备销售卷烟,其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了许可证新办申请。经受理、核查、审核、审批、决定,当地烟草专卖局向其送达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其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因是周先生于2023年3月13日被当地烟草专卖局取消了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至今不满三年。周先生后悔不已,没想到售卖假烟会造成这么大的影响。他想知道,哪些情形下不予发放许可证?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周先生于2023年3月13日被当地烟草专卖局取消了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现又提出新办申请,距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此提醒广大零售户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切莫因小失大。
作者单位:广西贺州市城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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